辦理機關: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四、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
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申辦時間
10天。
申辦費用
證件費: 一、申請長期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900元。 二、申請長期居留證新臺幣26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大陸配偶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四、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少於一百八十四日)者,當年不列入連續二年之計算。
五、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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