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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陸 配 偶  --- 居 留  / 定 居 / 入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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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務辦公---辦公室出租、提供地址服務、專業秘書服務。
  2. 專業代辦---工作證、文件認證、自聘看護、中階技術工
  3. 外籍人士-工作證、居留、履約簽證就業金卡、梅花卡。
  4. 無戶籍國民---投資居留、依親居留、工作證、認領收養。
  5. 港澳人士---投資移民、專業移民、工作居留、就業金卡
  6. 大陸人士---團聚依親、親屬探親、認領收養、退出國籍。

TCBC 代辦:工作證、中階技術工、自聘看護、退出國籍證明

小 型 辦 公 室

地 址 登 記

外 國 人 士

港 澳 人 士

無 戶 籍 國 民

大 陸 人 士

大 陸 配 偶

外 籍 配 偶

最 新 消 息

結 婚 手 續

>>>

一、在大陸地區結婚:

  1. 結婚書約,在大陸完成結婚登記
  2. 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口本、結婚書約,需經涉台公證處公證,再經海基會驗證
  3.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二、在國外結婚者:

  1. 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 申請駐外館處面談、按捺指紋,加蓋以面談章
    國人與大陸人士結婚,須先於大陸完成結婚登記後,於通過面談後,再辦理結婚登記。

申 請 來 台 團 聚  

>>>  移 民 署

辦理機關:

  1.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
    居住國無駐外館處:
    由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申請。 
  2.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申請。 
  3.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要帶什麼:

  1. 填寫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照片。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第二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地區旅行證件影本。 
  3. 初次申請:檢附結婚公證書或結婚證件影本並經海基會驗證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再次申請來臺: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 
  4. 保證書。 
  5. 委託書
  6. 第一次申請來臺團聚:臺灣地區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7.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一件(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8. 證照費新臺幣六百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小叮嚀:

  1. 來臺團聚者,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所持大陸地區旅行證件(但不包含港澳通行證)所餘效期未滿七個月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一個月。 
  2.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或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應於出境之日起,不予許可期間屆滿後,始得再申請來臺團聚,但奔喪不受此限。 
  3. 在臺期間如有逾期停留情形者,不予許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逾期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二年;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至五年;逾期三年以上,其不予許可期間為五年至十年。大陸配偶,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不予許可期間得減為二分之一;其在臺灣地區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其不予許可期間,得不予管制)。 
  4. 大陸地區配偶未曾接受面談或通過面談前,初次或再次申請來臺,應備有回程機、船票。 
  5.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檢附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 
  6. 大陸地區配偶已在臺辦理結婚登記,經許可再次來臺者,得申請發給一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六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申 請 居 留 證

>>>   移 民 署

辦理機關: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依親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二年內照片。
二、申請在臺依親居留資料表。
三、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四、最近三個月內所開具之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最近五年內在大陸地區、海外地區居住期間刑事【警察】紀錄,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五、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六、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七、依親對象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須登載大陸配偶姓名及結婚日期)。
八、在臺配偶死亡未再婚者,須附依親對象死亡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及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申辦時間

5天(不含製卡時間3天及郵寄時間)。

申辦費用

證件費:
一、申請依親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300元。
二、申請依親居留證新臺幣20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依親居留證效期為1年,效期屆滿前原申請依親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2年6個月。
二、符合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請另詳閱長期居留送件須知〉。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183日,未逾183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護照效期不足1個月以上者,務請先行返回大陸地區重新辦理該證之效期,再辦理依親居留證之延期手續。
四、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7條之1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17條第8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1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

 

申 請 長 期 居 留

>>>  移 民 署

辦理機關:

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

要帶什麼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需有5年內刑事紀錄及最近3個月內由大陸或海外地區開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或我駐外單位完成驗證手續。
四、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 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依親對象死亡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得要求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申辦時間

10天。

申辦費用

證件費:
一、申請長期居留證副本新臺幣2900元。
二、申請長期居留證新臺幣2600元。

貼心小叮嚀

一、大陸配偶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前已申請在臺居留等待數額者,其等待數額期間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二、計算方式自核發依親居留證之日或申請日往前推算,每年合法依親居留須逾一百八十三日,未逾一百八十三日之年度不予列入。申請日如遇例假日順延,勿提前申請。
三、在臺依親居留期間,每次出境未逾三個月者,申請長期居留時,得免附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刑事紀錄證明。
四、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始得申請在臺定居設籍。每年在臺長期居留未逾一百八十三日(少於一百八十四日)者,當年不列入連續二年之計算。

五、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本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者,由本署處罰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申 請 定 居  

>>>   移 民 署

誰可以辦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者(即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以上】、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在臺灣長期居留期間,每次出境三個月以內者得免附之)。
四、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喪失原籍證明。(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三個月內再補具)。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如依親對象死亡應附相關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死亡證明)。
九、如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者,應附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一、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本(五者擇一) 。但設籍地址與依親對象相同且已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等。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 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以社政、衛政、民政、警政、榮民服務處等單位之證明資料為原則)、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視)。
十三、證件費:新臺幣六百元整。
十四、掛號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十五、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應附委託書,並於代申請人簽章處,親筆簽名或蓋章;但由旅行社代送件,並於申請書上加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者,以旅行社為代申請人,免附委託書。

申辦費用

新臺幣六百元整

貼心小叮嚀

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定居,應至本署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未按捺指紋或經按捺指紋核對認定身分不符者,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撤銷其許可。應於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捺指紋;未按捺者,不予許可其申請。須完成按捺指紋程序後,始可由本人或委託親友、移民業務機構、甲種以上旅行社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
二、在臺灣地區合法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至少一百八十四日)者,如有年度中斷,應自中斷年度後起算,於符合規定後,始得申請。例:申請人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核發長期居留,其年度起算期間為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該年度在臺居留天數一百八十四日,次年度(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計算期間請依此類推)僅在臺居留一百八十三日,因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計算年度已中斷,則應自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算,符合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在臺居留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申請。
三、喪失原籍證明未能於申請時繳附者,經具結後得先發給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
四、在臺初設戶籍者,定居時大陸地區證照暫不截角,請於辦妥喪失大陸原籍證明公證書後,再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繳交喪失原籍公證書及大陸地區證照。
五、依許可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文件有應補正情形,自通知補正之日起逾二個月仍不補正、補正不全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六、大陸地區人民(包括大陸配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社會等專案長期居留)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本署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七條之一處罰鍰後,重新申請居留者,該類人員申請定居,核算在臺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居留期間仍須符合在臺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始符合申請定居之規定。


戶 籍 登 記 、身 分 證、護 照

>>>    戶 政 單 位

一、內政部移民署通知申請人辦理戶籍登記之定居證。
二、戶口名簿。(單獨立戶者免附,但須提憑遷入單獨立戶之房屋所有權證明等相關文件)
三、最近 2 年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 1 張或數位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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