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帶什麼
一、定居申請書,並貼有最近二年內照片。 二、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 三、刑事紀錄證明之公證書。但申請人未成年者,免附。(最近三個月內)。 四、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最近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妊娠孕婦可免接受【胸部X光檢查】)。 五、申請時剩餘效期一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 六、喪失原籍證明。(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如一時無法補具者,得填寫具結書,俟定居後三個月內再補具)。 七、記載出生地及父母姓名之出生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手續)。 八、如依親對象死亡應附相關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死亡證明)。 九、如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者,應附未再婚相關證明文件,或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影本或法院判決書)。 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註同意定居意見之證明。但非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者,免附。 十一、載有正確設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指設籍該址者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房屋所有權狀、近期房屋稅單或租賃契約正、影本(五者擇一) 。但設籍地址與依親對象相同且已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免附。 十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認為有查證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檢附其他文件,如結婚公證書、依親對象死亡者請附未再婚證明等。
2.離婚後對在臺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或會面交往者,請附司法機關裁定准予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等證明、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學校等出具證明或其他文件(如學雜費、健保費、扶養費等繳納證明、通聯記錄、會面交往生活照等),本署將派員訪查。
3.居留許可被廢止遭 強制出境,對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者,請附村(里)鄰長、國人配偶或其親屬、政府機關、學校等出具證明,本署將派員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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