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團聚--流程
陸配團聚申請來臺,需通過面談,才可辦理結婚登記,其流程如下: 1、申請團聚,需備文件: (1)填寫大陸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2)第2次來臺者,請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3)再次申請來臺者,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6個月內戶籍謄本1份。 (4)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身證正、影本,由移民署查核。 (5)申請人在第三地區,應另檢附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1件。 (6)被探人(台灣配偶)在大陸或不在台灣,需說明一同入境。
2、審查訪查: 移民署於受理團聚申請案後1個月內進行訪查或訪談,經審查通過後,即核發 1 個月停留期間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請臺灣配偶將許可證寄交中國大陸配偶持向中國大陸出入境單位辦理來臺手續。
3、海關面談: 陸配於入境時應至移民署設於機場之指定處所接受面談,臺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4、結婚登記:通過面談後,移民署於入出境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章戳,並將入出境許可證之停留效期延期為6個月;入境後,雙方應於30日內持<入出境許可證、經海基會完成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中國大陸結婚證、臺灣配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照片>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再次團聚--流程
1、申請再次來臺團聚: 陸配已在臺辦妥結婚登記,得申請發給1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其加簽效期。
2、依親居留享有權利: 陸配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可向移民署任一服務站申請在臺依親居留。持有依親居留證,在臺工作免申請工作證,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後續事項
獲得移民署核發台灣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請參考以下流程辦理後續事項 1、許可證寄送給大陸配偶後,再向公安局辦理許可證加簽。 2.、大陸配偶辦妥來台通行證加簽,不限班機入境台灣,不需回程機票。 3.、入境後記得向機場移民署服務站按捺指紋。 4.、若證件辦妥後六個月內仍無法回台,請在到期前一個月寄回台灣可再延期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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