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準備文件
1、收養契約書:須由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章,並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2、出養同意書:被收養人生父、生母簽署之同意書,並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如生父母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經公證。
3、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駐人口登記卡,需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監護權約定:若被收養人生父母離婚,何人行使之證明文件,需經大陸地區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之戶籍謄本。
7、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8、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資料。
9、財力證明:收養人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工作證明書。
10、大陸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11、收養人已參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或其他機構有關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12、陳報被收養人及其生父、生母是否能來台以及來台期間?如得安排來台,請盡快陳報來台期間,以利法院定期開庭暨轉知主管機關進行訪視。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
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