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為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獲得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新創募資平臺投資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二)於一年內曾經實質進駐或現已實質進駐下列園區或創育機構,並經該園區或創育機構推薦者: 1. 中央或地方政府核定之國際創新創業園區及計畫。 2. 中央或地方政府直營之創育機構。 3. 中央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國外創育機構。 (三)取得發明專利權或設計專利權,或事實足認具專業技能。 (四)取得國內植物品種權或動物命名登記,但不包括經讓與或授權實施者。 (五)參加國內外具代表性之創業、設計競賽獲獎,或申請政府鼓勵外國創業家來臺專案計畫通過。 (六)曾於國際時裝展演、影展、國際時尚獎項入圍或獲獎。 (七)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或推薦具創新能力。 (八)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擔任該事業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並投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申請為團隊者: (一)在臺尚未設立之事業者,應符合前項第(一)點至第(七)點條件之一。 (二)已在臺設立符合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者,該團隊成員須擔任該事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管等職務,且合計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三)團隊應以三人為限。獲得國內外創業投資事業投資,或於政府認定之國內外或國際新創募資平臺投資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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