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台 灣--法律規定
一、收 養 條 件:
1、收養人:年滿 30 歲,且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無子女或養子女。例外,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3、合意收養契約書。 4、不得收養之情形: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例外,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3)旁系血親,在六親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 4、夫妻共同收養。例外:下列情況之一,得單獨收養: (1)收養前婚子女 (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3)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1、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 2、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3、無刑事犯罪紀錄。
三、 移民署--數額限制:
1、被收養人年齡在12歲以下,申請定居,數額限制每年36人; 2、被收養人為陸配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申請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每年12人。
四、去大陸之前--先在台灣辦理項目
民間公證人--辦理以下文件公證 1、在台無子女之聲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健康檢查報告書(乙表) 4、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5、房產權狀證明 6、公司登記資料(如有開設公司) 7、收養人在台灣之個人<聯徵資料信用報告>
五、大陸回來之後--在台灣辦理項目
1、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裁定;準備文件 2、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向戶政辦理收養登記。 3、再向移民署申請:定居(12歲以下);申請長期居留(陸配之親生子女18歲以下): 4、核發定居證後,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
B、 大 陸--法律規定
一、收 養 條 件:
1、收養人: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合意收養契約書。 3、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4、健康檢查合格(收養專用)。 5、年滿30歲以上。 6、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7、無刑事犯罪紀錄。
二、收養人需親自到大陸--辦理項目
1、向小孩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 2、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下文件公證 (1) 收養協議書 (2) 收養登記證 (3) 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 (4) 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C、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準備文件
(一)收養人:
1.收養人在台灣之健康檢查表。 2.在職證明。 3.收養人在台灣之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5.收養人在台灣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6.收養人在台灣之個人<聯徵資料信用報告>
(二)被收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收養契約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 8.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三)可能需要文件:
1、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3、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在台灣之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7、收養調查表。(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內,或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8、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9、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 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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