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準備文件
(一)收養人:
1.收養人在台灣之健康檢查表。
2.在職證明。
3.收養人在台灣之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5.收養人在台灣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6.收養人在台灣之個人<聯徵資料信用報告>
(二)被收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收養契約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
8.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三)可能需要文件:
1、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3、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在台灣之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7、收養調查表。(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內,或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8、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9、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
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