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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 識-- 收 養 大 陸 小 孩

認 識--收養、出養、認領

1、收養
「收養」又稱為「領養」,非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視同親生。
2、出養:
小孩被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
3、認領:
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生下孩子,生父辦理認領,孩子與生父有合法的親子身份。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收養基本程序:
(1)向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在臺無子女之聲明書,並公證;
(2)向中國大陸被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
(3)於中國大陸
涉臺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書及委託書公證書;
(4)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5)向收養人戶籍所在地
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收養, 法院將審酌相關法令及收養人、被收養人及送養人之實際狀況,為認可或駁回之裁定。
(6)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應於30日內向臺灣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7)向移民署申請養子女來臺定居(12歲以下);被收養人為中國大陸配偶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可申請長期居留,以上兩者每年均有數額限制。

(8)核發定居證後,應於30日內向現住地戶政辦理養子女戶籍登記、身分證。

   收 養 大 陸小 孩-- 兩岸法律規定

A、 台 灣--法律規定

一、收 養 條 件:

1、收養人年滿 30 歲,且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無子女或養子女。例外,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
3、
合意收養契約書。
4、
不得收養之情形:
(1)直系血親。   (2)直系姻親。例外,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3)旁系血親在六親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
4、
夫妻共同收養例外:下列情況之一,得單獨收養:
(1)收養前婚子女 (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3)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二、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1、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
2、
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3、
無刑事犯罪紀錄。

三、 移民署--數額限制:

1、被收養人年齡在12歲以下,申請定居,數額限制每年36人;
2、
被收養人為陸配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申請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每年12人。

四、去大陸之前--先在台灣辦理項目

民間公證人--辦理以下文件公證
1、在台無子女之聲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健康檢查報告書(乙表)
4、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5、房產權狀證明
6、公司登記資料(如有開設公司)

7、收養人在台灣之個人<
聯徵資料信用報告>

五、大陸回來之後--在台灣辦理項目

1、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裁定;準備文件
2、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向戶政辦理收養登記。
3、再向移民署申請:定居(12歲以下);申請長期居留(陸配之親生子女18歲以下):
4、核發定居證後,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

B、 大 陸--法律規定

 一、收 養 條 件:

1、收養人: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2、
合意收養契約書。
3、
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4、健康檢查合格
(收養專用)
5、
年滿30歲以上
6、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7、無刑事犯罪紀錄。

    二、收養人需親自到大陸--辦理項目

1、向小孩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
2、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下文件公證
(1) 收養協議書
(2) 收養登記證

(3) 
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
(4) 
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C、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

準備文件

(一)收養人:

1.收養人在台灣之健康檢查表。
2.在職證明。
3.收養人在台灣之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所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5.收養人在台灣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6.收養人在台灣之個人<
聯徵資料信用報告>

(二)被收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收養契約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

8.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三)可能需要文件: 

1、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3、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在台灣之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7、收養調查表。(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內,或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8、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9、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
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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