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辦理--
民間公證人--辦理以下文件公證
(1)在台無子女之聲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健康檢查報告書(乙表)
(4)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5)房產權狀證明
(6)公司登記資料(如有開設公司)
(7)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在大陸辦理--
1、向小孩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
2、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下文件公證
(1) 收養協議書
(2) 收養登記證
(3) 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
(4) 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回台灣辦理--
1、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裁定;準備文件
2、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向戶政辦理收養登記。
3、再向移民署申請:定居(12歲以下);申請長期居留(陸配之親生子女18歲以下):
4、核發定居證後,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
注意 !!! 法院,可能要求文件
1、收養人契約書:(須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2、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須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須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認證。(若生父母可親自出庭,則不須公證)。
5、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護照影本。
6、收養登記證(須經大陸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7、收養人之健康檢查表。
8、收養人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
9、收養人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10、收養人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11、收養調查表。(旁系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免)。
12、收出養評估報告(旁系六親等內及旁系姻親五親等內,免)。
注意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5條
收養大陸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會駁回:
1、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2、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3、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兒少保障法16條)
注意 !!!
兒少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 「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