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公證人--辦理以下文件公證
(1)在台無子女之聲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健康檢查報告書(乙表)
(4)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5)房產權狀證明
(6)公司登記資料(如有開設公司)
(7)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在大陸辦理--
1、向小孩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
2、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下文件公證
(1) 收養協議書
(2) 收養登記證
(3) 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
(4) 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5)
收出養評估報告
回台灣辦理--
1、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裁定;準備文件
2、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向戶政辦理收養登記。
3、再向移民署申請:定居(12歲以下);申請長期居留(陸配之親生子女18歲以下):
4、核發定居證後,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
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一般必需準備文件
(一)收養人:
1.收養人在台灣之健康檢查表。
2.在職證明。
3.收養人在台灣之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存摺影本)。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5.收養人在台灣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二)被收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收養契約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
8.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台灣法院聲請收養收養大陸小孩,必需額外準備文件:注意:兒少保障法第 16條
1、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3、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在台灣之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7、收養調查表。(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內,或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8、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但書
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5條
收養大陸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可能會駁回:
1、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2、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3、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兒少保障法第 16條)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
「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