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BC,台北城堡,TCBC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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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來台),協助申請國際人士來台工作、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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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士履約來台,大陸配偶來台,成功案例非常多。

認 識--收養、出養、認領 

1、收養
「收養」又稱為「領養」,非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視同親生。
2、出養:
小孩被帶離原生家庭,並透過法律的程序轉移生父母的親權,生父母對孩子的權利義務將完全停止。
3、認領:
生父與生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生下孩子,生父辦理認領,孩子與生父有合法的親子身份。非婚生子女一經生父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

  收 養--大陸小孩/前婚子女

      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雙方建立的親子關係。

      A、 台 灣--收 養 條 件:

  1. 收養人:年滿 30 歲,且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
  2. 合意收養契約書。
  3. 不得收養之情形:
    (1)直系血親。(2)直系姻親。但收養前婚子女者,不在此限。(3)旁系血親在六親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內輩分不相當者。
  4. 夫妻共同收養例外:下列情況之一,得單獨收養:
    (1)收養前婚子女(2)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3)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5. 需要經過法院裁定認可。
  6. 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7. 無刑事犯罪紀錄。

 B 陸--收 養 條 件:

  1. 收養人:無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new)
  2. 合意收養契約書。
  3. 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4. 健康檢查合格。
  5. 年滿30歲以上
  6. 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者或相當資產者,有穩定的經濟能力可養育兒童。
  7. 無刑事犯罪紀錄。

    數額限制

  1. 被收養人年齡在12歲以下,申請定居,數額限制每年36人;
  2. 被收養人為陸配之親生子女且年齡在18歲以下者,申請長期居留,有數額限制每年12人。

 在台灣辦理--

民間公證人--辦理以下文件公證
(1)在台無子女之聲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
(3)健康檢查報告書(乙表)
(4)無犯罪紀錄(良民證)
(5)房產權狀證明
(6)公司登記資料(如有開設公司)
(7)
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

在大陸辦理--

1、向小孩常住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領取收養登記證;
2、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下文件公證
(1)
收養協議書
(2) 收養登記證
(3) 
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
(4) 
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
(5)
收出養評估報告

 回台灣辦理--

1、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裁定;準備文件
2、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向戶政辦理收養登記。
3、再向移民署申請:定居(12歲以下);申請長期居留(陸配之親生子女18歲以下):
4、核發定居證後,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身分證、護照。

  台灣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裁定---一般必需準備文件

(一)收養人:

1.收養人在台灣之健康檢查表。

2.在職證明。

3.收養人在台灣之財力證明(最近一年度得稅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資料)或工作證明書。(不動產權狀影本或存摺影本)。

4.戶籍謄本全戶一份。

5.收養人在台灣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

(二)被收養人:

1.身分證明文件。

2.收養契約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

3.生父母、配偶同意書。

4.委託書(委託在台親友代為辦理收養事宜)。

5.健康證明、在職證明、財產證明(被收養人為已成年人者)。

6.收養符合其外國法之證明文件,如該國之收養法規原文及中譯本或律師函。

7.上開被收養人提出之文件須認證,如係外文並應先翻譯。

8.收養人、受託人之印章。

  台灣法院聲請收養收養大陸小孩,必需額外準備文件:注意:兒少保障法第 16條

1、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被收養人及生父母,大陸戶籍資料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3、被收養人生父母出養同意書(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4、被收養人及生、父母之大陸護照或大陸身分證影本。

5、收養登記證(大陸涉台公證處公證、台灣海基會認證)。

6、收養人在台灣之參加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親職準備教育課程之證明文件。

7、收養調查表。(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內,或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8、收出養評估報告。(收養配偶前婚子女;或收養旁系六親等、姻親五親等內,輩分相當者,免)。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但書

    注意---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5條
收養大陸人民為養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可能會駁回:
1、收養人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
2、同時收養二人以上為養子女者。
3、未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收養之事實者。
(兒少保障法第 16條)

   注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6條
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對 「出養必要性、收養人條件」,進行訪視調查及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例外:
1、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2、收養配偶前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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