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人民申請資格: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二、 台灣邀請單位資格: 1、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或資本額500萬元以上之新設公司。 2、在台分公司年度營業額1000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500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 3、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年度採購實績達100萬美元。 4、大陸在臺分公司年營業額達1000萬元以上,或營運資金達500萬元大陸公司在台分公司。 5、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6、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7、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8、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三、大陸人士應備文件: 1、大陸地區護照、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 2、最近二年內所拍攝之二吋彩色相片。 3、保證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4、團體名冊:於線上系統送出申請時,由系統代為產出團體名冊。 5、商務活動計畫書及行程表。 6、申請人及邀請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7、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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