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活動類型
1、演講 2、商務研習(含受訓) 3、履約活動(含為邀請單位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培訓等)。 4、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跨國企業係指在2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申請 (1)前1年於全世界資產達20億美元以上。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2)國內員工人數達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 (3)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0億元以上。
(4)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15億元以上。
5、短期商務活動交流 (含商務訪問、會議、考察、參加展覽、參觀展覽、海空運服務)。
申請人資格
1、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資格及邀請單位資格。 2、申請隨行人員,資格條件有以下5點: (1) 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且無法自理生活之已成年未婚子女。 (2) 申請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及海空運服務者,不適用之。 (3) 隨行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發給與本人相同之證件類別及停留天數。 (4) 同行人員應與申請人同一航班入出臺灣地區。但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 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同行人員經依規定核准先出境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 除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5) 隨行人員可與申請人同時入出臺灣地區、亦得較申請人晚入境、早出境,不得較申請人先行進入臺灣地區。
商務活動來台--目前(2025年)開放項目 (1)履約活動--提供驗貨、裝機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2)跨國企業人員--內部調動。 (3)短期商務活動交流--參展及觀展、商務研習 ( 含受訓 )。 台灣邀請公司,須具備客戶來台<必要性、急迫性、不可替代性>的說明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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