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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以外國基地作業之遠洋漁船及近海漁船最低員額外之普通船員,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
申請人數
- 外籍船員與本國籍船員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
- 雇主得申請聘僱外籍船員人數之審查基準,以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扣除本國船員僱用人數(含依小船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駕駛人及助手人數:動力小船總噸位未滿五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總噸位五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應配置駕駛人一人,助手一人)所得人數,為其得申請聘僱為外籍船員之核配上限。但小船執照在漁業執照之後核(換)
發者,上開漁業執照登載之標準船員人數應以小船執照上登載之船員限(定)額人數計算。
準備文件
- 小船執照及各縣市政府所核發漁業執照影本各一份。 ( 切結「與正本相符」 )。
- 雇主所聘僱現有本國籍船員名冊正本。 ( 勞工保險卡影本或最近三個月內進出港報告單影本一份)。
- 求才證明書正本。( 求才證明書六十日為有效期限)。
- 於國內招募後所僱之本國船員名冊正本一份。 ( 對求職人應徵而未錄用者,應據實註明未錄用理由)。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 有聘請本國籍員工,附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 二個月為有效期限);
- 船主(自然人)與船員無僱傭關者( 例如採合夥制),則須檢附切結書正本。
-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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