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居留身分資格及代碼
|
相關證明文件舉例
|
備註
|
居 留
|
定居
|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之就業金卡 專業人才(HF143、149)或 特定人才(HF147)
|
- 臺灣地區親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養父或養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 (已辦妥收養登記並存續2年)。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44、HF148、HF150)。
|

|

|
有直系血親(HF151)或 養父母(HF189)或 配偶(HF152)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 臺灣地區親屬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戶口名簿及足資證明親屬關係文件。
- 養父或養母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 (已辦妥收養登記並存續2年)。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55)。
|

|

|
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參加僑教或僑社工作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確認出具證明者 (HF156)
|
- 教育部或陸委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57)
|

|

|
在特殊領域之應用工程技術上有成就者(HF158)
|
- 經濟部、交通部、科技部審查通過。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59)。
|

|

|
具有專業技術能力,並已取得香港或澳門政府之執業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 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者(HF160)
|
- 法務部、金管會、經濟部、教育部、交通部、科技部 、文化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營建署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61)。
|

|

|
在臺灣地區有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投資,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HF162)
|
-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及實行投資,並經審定之證明文件。
- 銀行匯款水單。
- 市政府函。
- 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 公司股東名冊。
- 已婚者附已驗證之結婚證書。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63)。
※投資項目不包括購買房地產及股票。
|

|

|
在國外執教、研究新興學術,或具有特殊技術與經驗,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HF166)
|
- 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67)
|

|

|
經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者,畢業後,在台居留連續滿5年,每年在臺居住183日以上,且最近一年於平均每月收入逾基本工資2倍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HF168)
|
|
|

|

|
經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就學後,畢業回香港或澳門服務滿二年者(HF169)
|
- 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及畢業證書。
- 畢業回港澳服務滿二年之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70)。
|

|

|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就業服務法第或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許可工作者(HF171)
|
- 勞動部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HF172)
|

|

|
經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任用或聘僱者(HF173)
|
- 政府機關或公私大專院校聘書或證明。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74)。
|

|

|
對政府推展港澳工作及達成港澳政策目標具有貢獻,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出具證明,並核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 者(HF175)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76)
|

|

|
因政治因素而致安全及自由受有緊急危害,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者(HF177)
|
- 大陸委員會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78)
|

|

|
在臺灣合法停留五年以上,且每年居住超過270日,並對國家社會或慈善事業具有特殊貢獻,經主管機關會商審查通過者(HF179)
|
-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80)
|

|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從事從事藍領工作者,(HF181)
|
|
|

|

|
來臺傳教弘法或研修宗教教義,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HF187)
|
- 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證明文件。
- 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加附已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88)
|

|

|
香港澳門居民之配偶為經核准居留之臺灣無戶籍國民、或經核准居留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或經核准長期居留之大陸人民。但該配偶係經許可在我國從事藍領工作者,或經核准來臺就學者,不得申請
(HF190)
|
- 與配偶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其配偶經許可居留證件。(如係工作居留許可,請附主管機關許可文 件)。
- 未成年子女加附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請(HF191)
|

|

|
經行政院許可香港或澳門政府在臺灣地區設立機構之派駐人員(HF192)
|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函及名冊。
- 派駐人員眷屬由陸委會提供名冊。
|
派駐人員眷屬 可隨同申請(HF193)
|

|

|
以創新創業事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HF196)
|
|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可隨同申(HF19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