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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移民--需同時滿足 4 個條件
需要下列 4 個條件: 1.註冊資本:投資須達臺幣 600 萬元以上(約156萬港幣)。
2.營運期間:公司設立後,至少營運 3 年及會計師財務簽證 + 至少聘僱 2 位台籍員工。 3.實質營運:需實際營運,移民署會實地訪查後。 4.定居條件:連續居留滿 1 年 ( 出境 30 天以下 ),或連續居留滿 2 年,每年居住 270 天以上。
投資移民--辦理程序
1.投資申請、背景審查
申請投資移民,需撰寫投資計劃書,投審會會依據投資計劃書中之內容進行背景審查。
2.設立公司、申請居留證
計劃書獲核准後,開立銀行籌備戶口,將投資金額至銀行戶口,公司登記後辦理居留證。
3.實質營運、申請定居
租用辦公室或店面,實際營運一年,先申請定居,經二年營運觀察期,移民署專勤隊會實地訪查,聯合會審會議通過後,就可以辦理戶籍登記,申請台灣身分證及護照。
申請永居、定居:需檢附最近居留期間所營公司平均營業毛利達新臺幣60萬元(經會計師簽發)。202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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