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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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備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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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經或現任於其他國家或於我國之科技 產業或領域,最近月薪達新臺幣十六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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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薪資證明或繳稅證明文件。 2、從事科技產業或領域相關工作之國內外服務證明及個人履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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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 臺設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之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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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任職的公司在臺之研發中心、營運總部、跨國公司,附下文件之一: (1) 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 (2) 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 (3) 其他足以證明為跨國企業之文件。 2、申請人職務為高階營運、技術或行銷主管部分,應檢具任職機構開立之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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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除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以上學位外,且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有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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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產業關鍵產品、零組件、服務模式等所需之重要技術,附下文件之一: (1)已提出申請專利之任何佐證文件。 (2)曾於公開場合(如研討會、論壇)或期刊所發表之研究報告。 2. 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證書影本。 3. 曾獲國際發明創新獎項,或具四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部分,附下文件之一: (1)任何國際發明創新獎項之證書或證明文件影本。 (2)相關工作經驗達4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3)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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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半導體、光電、資通訊、電子電路設計、生技醫材、精密機械、運輸工具、系統整合、諮詢顧問、綠色能源等企業擔任專業或跨領域整合職務,且有八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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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關工作經驗達8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2.任職期間之公司簡介、負責工作項目說明(如:專案經驗、服務經驗、客戶導入解決方案後的成效)、技術或其他專業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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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其專業才能或有跨國經驗為我國亟需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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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申請人專業才能或跨國工作經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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