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流程準備文件
1、向台灣配偶住所地之移民署申請來台團聚:
持入出境申請書、大陸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大陸配偶身分證明文件、台灣配偶戶口名簿或身分證、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保證書、大陸配偶相片及其他提出申請。
2、核發團聚許可證:
移民署於理團聚申請案後1個月內進行訪查,經審查通過後,即核發 1 個月停留期間之入出境許可證正本,請寄交大陸配偶持向中國大陸出入境單位辦理來台手續。
3、
面談:大陸配偶於入境時應至移民署指定處所接受面談,台灣配偶應同時到場配合接受面談程序。 4、辦理結婚登記:
通過面談後,移民署於入出境許可證上加蓋通過面談章戳,將停留效期延期為6個月;入境後持該入出境許可證、結婚公證書、大陸結婚證、台灣配偶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照片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5、團聚後申請居留可享有之權利:
中國大陸配偶經許可團聚入境,並已辦妥結婚登記者,可向移民署申請在台依親居留。持有依親居留證,在台工作免申請工作證,居留滿6個月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初次申請來台團聚所需文件
1、申請書(貼2年內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2、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3、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台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正本驗畢退還)。 4、保證書(由台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5、委託書(委託移民機構)。 6、初次來台團聚者,在台配偶應填寫「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7、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次申請來台團聚所需文件
1、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2、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3、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影本或大陸護照影本。 4、檢附已辦理結婚登記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5、保證書(應由台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6、委託書(委託移民機構)。 7、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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