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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照顧者死亡:注意哪些事項
1、家中被看護人往生時,等同外籍看護工工作期滿。 2、雇主應於30日內提供被看護人『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至勞動部辦理廢聘或轉換事宜。 3、移工在等待轉換期間僅能從事治喪事宜,不得從事其他工作。 否則會被處以新台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 4、若有其他符合親等資格及申請條件之被照顧人,也可變更被看護人將外籍看護工留下。 5、自被照顧人往生事實發生起3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通報(申請同意轉出移工)。 6、接到勞動部核發廢聘許可函後,14日內辦理家庭看護工轉換雇主,轉換期間60日(可延長一次)協助轉換雇主;若轉換期間內仍然無法找到新雇主或依看護工意願,協助外勞返回母國。 7、申請表格下載網址:https://reurl.cc/MkEm7X
申辦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二】登錄「移工轉換系統」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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