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1.十八歲以上。 2.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3.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但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不在此限。
4.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申請資格
1、一般外國人: (1)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2)居住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五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2、外國專業人才: 在我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3、就業金卡方案: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就業金卡),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
4、馬偕方案: 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前,外國人曾在我國合法居留20年以上,其中有十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
5、梅花卡方案: 持梅花卡之申請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以成年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不受十八歲以上及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之限制。
6、人權關懷方案: (1) 外國人之配偶死亡時為居住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並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情形者,得於在我國合法居留期間,申請永久居留,不受第一款有關在我國合法居留期間之限制。 (2) 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其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 (3)持就業金卡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滿十八歲子女及其年滿十八歲,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符合我國國家利益者。
準備文件
(一)共同文件: 1.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2.彩色照片一張(同國民身分證規格)。 3.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4.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5.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乙表健康檢查表)。但申請人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者,免附。 6.具備下列情形之一之財產或技能證明一份: (1)最近一年於國內收入逾公告工資二倍,由移民署認定之: A.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線上申報者應完成申報上傳程序並載有國稅局電子核章)。 B.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C.有所得細項之納稅證明書。
D.雇主開立之薪資所得扣繳憑單。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相當於高等以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乙級以上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移民署認定者。 7.最近五年之本國全國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單位核發(一年有效,含中譯本)一份,需完成下列程序之一。但申請人於居留期間,每次出國在三個月以內,免附: (1)本國核發之外文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驗證。
(2)僅本國核發之外文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8.最近五年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三個月內有效)。 9.出生地為大陸地區且原具其身分者,另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經海基會驗證之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證明書正本。 (2)經海基會驗證之註銷大陸戶籍公證書正本。
(3)經駐外館處驗證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4)其他足資證明喪失大陸地區人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10.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二)個別文件:
1.依親: (1)親屬關係證明(結婚證明、出生證明,需附被依親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 (2)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之相關證明文件。
2.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覓職期間無雇主,及持就業金卡者得免附工作核准函及在職證明。 3.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保證書,內容註明外國人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並保證該外國人在服務期間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法人登記書或寺廟登記證(登記存續時間五年以上且登記財產總額或以寺廟名義開立之銀行帳戶餘額應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一個月內在職證明。
4.投資: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及最近三個月內之投資證明。
(2)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5.公司負責人: (1)經濟部核准函。
(2)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辦事處設立(變更)登記表。 6.創新創業家: (1)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 (2)最近一年內營運實際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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