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2、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注意: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2、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三、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1、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注意: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四、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經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1、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五、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許可永久居留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183日以上,並符合前項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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