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工逃逸: 1、移工發生情形:外國人或移工曠職失聯,可立即通報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 2、雇主處理:通知中介,通報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滿3日內登錄通報平臺,需申辦廢聘手續。 3、通報平台:隨時查看通報平臺是否有登錄,如沒登錄請仲介或自行補登錄。--網路通報平臺連結 4、終止聘僱:隨時查詢進度,送件後約7日可收到勞動部廢聘許可函。
二、移工酗酒: 1. 在發薪日或不工作之假日較易發生酗酒情形。 2. 移工酗酒,先以勸導並警告,有酒癮者、累犯無法改善者,通知中介遣返回國。
三、移工賭博: 常發生於發薪日,或平常晚間,容易發生糾紛,宜禁止。
四、移工罷工、怠工: 1. 領班欺虐工人、聘僱條件不瞭解、加班費計算、薪資晚發、待遇不公平、伙食不滿意,容易引發罷工或
工。 2. 發生事情後,先進行疏導詢問原因;立即採證,隔離首謀,通知中介處理。
五、移工鬥毆: 1. 移工集體往 KTV、餐廳,容易發生爭風吃醋造成鬥毆,盡量避免。 2. 發生群毆事件,立即採證,隔離首謀,報警將首謀扣留,迅速通知中介處理。
六、移工違規: 1. 移工重大違規,請立即聯絡中介,開立警告單。 2.移工屢犯重大違規,請立即通知中介處理。
七、移工懷孕,處理原則:照勞動部「勞動發管字第 1080507452 號函」 1. 勞雇雙方合意終止,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移工懷孕是「不可歸責之事由」。 2. 勞雇合意解約,移工可自費在安置單位待產。有懷孕、分娩等情事,雇主不得以上開事由終止聘僱關係。 3. 移工有懷孕、分娩等情事,雇主不得以上開事由終止聘僱關係。 4. 雇主違法片面終止聘僱,勞動部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並管制雇主 2年不得申請。可檢具醫療機構開具的懷孕診斷證明申請暫緩轉換事宜。 5. 移工待產期間有身心不適,可檢具醫療機構開具的懷孕診斷證明申請暫緩轉換事宜。 6. 懷孕移工申請暫緩轉換期的計算: 生產後的暫緩轉換(60天)+法定轉換期(60天)+申請展延一次(60天),移工只要在生產後半年內找到新雇主,就不需被遺返回國。
7. 懷孕移工如要回國待產,於聘僱期間終止出國,雇主應於移工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移工之真意做解約驗證。 8. 移工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
,不在此限。 9. 製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總人數,可不計入懷孕人數,且不計入審查標準第 14 條之7第1項第2款規定人數。 10. 移工寶寶生父如果是國人就屬中華民國國籍,如果生父不詳,推定為生母配偶的國籍。 11. 移工發生行蹤不明或已出國,在台所生子女(非本國籍),安置及家庭費用,由就業安定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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